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职能部门。目前,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属有9个事业单位,即: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乌鲁木齐市就业服务管理局、乌鲁木齐市技工学校、乌鲁木齐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乌鲁木齐市劳动争议仲裁院、乌鲁木齐市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乌鲁木齐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乌鲁木齐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乌鲁木齐市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机关内设12个处(室),即:办公室、政治处、法制监察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与财务处、就业处、培训处、劳动关系和工资处、养老保险处、医疗保险处、生育保险处、工伤保险处、纪检监察室。(乌编委[2006]25号关于调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内设机构的通知)
根据乌鲁木齐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党发〔2002〕8号)和市编委《关于成立乌鲁木齐市劳动争议仲裁院的批复》(乌编委〔2006〕5号)及《关于调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内设机构的通知》(乌编委〔2006〕25号)精神,设置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编制机构职能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相关配套政策及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统筹规划全市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就业工作,研究拟定全市促进城乡就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负责全市下岗、失业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再就业、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拟定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制定劳动力市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组织实施城乡劳动力有序流动的有关政策。
(三)根据国家职业分类、技能标准、技能鉴定等职业技能开发工作要求和自治区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管理意见,拟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实施意见;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劳动预备制度;拟定技工学校发展规划和综合管理办法;制定企业职工培训和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再就业培训;组织实施职业技能竞赛,开展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等工作;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
(四)负责全市劳动关系调整工作。指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建立劳动关系,拟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实施意见;负责劳动争议调解处理及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监督企业执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及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参与企业劳动模范评定工作。
(五)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工资宏观调控政策;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拟定企业低工资标准意见。
(六)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养老、失业、医疗保险政策,拟定全市工伤、生育保险基本政策;拟定全市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失业救济金的审批。
(七)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政策;制定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对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拟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办法。
(八)拟定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社会承办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资格。
(九)承担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组织开展劳动和社会保障执法监察工作;组织开展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和咨询工作。
(十一)执行国家、自治区劳动鉴定有关政策规定;组织实施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十二)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个别业务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有关社团工作。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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